失信被执行人 |
王任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6********6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1388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2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国强、王任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段高峰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8日利息为8366.67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