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L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4931号 |
案号 |
(2018)湘0181执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欣龙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 247.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8 247.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湖南欣龙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1元,由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湖南欣龙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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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MA4L1A04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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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