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纳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2********23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2655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1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纳塑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 000元(款项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账户,账号82013900000001186,开户行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314566200015)。二、驳回原告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 元,由被告重庆纳塑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海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33MA601P239R |
登记机关 |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忠县乌杨新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同地址企业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