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安天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133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2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安天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仁旺、黄继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平借款41000元,给付劳动报酬9000元、利息2819.44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50000元欠款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欠款50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30元,由三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5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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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仁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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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城东镇葛家桥村十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