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白商初字第1418号 |
案号 |
(2013)秦执字第01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09600元。三、被告江苏华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素琴、杨旭初、许安宇对被告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还款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47元,由被告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素琴、杨旭初、许安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3-07-02 |
发布时间 |
2015-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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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岳素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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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