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2民初3002号 |
案号 |
(2017)苏0482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4970393.28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对被告江苏华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杨旭初、季余清、杨惠兰各自按照六分之一的比例给付原告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23元,由六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判决义务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23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24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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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岳素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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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