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9民初285号 |
案号 |
(2020)赣1029执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艾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万洁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6600元(利息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为6600元,2020年1月18日之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郑万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艾青承担467.96元,原告郑万洁承担7.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