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4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128民初2587号 |
案号 |
(2020)赣1128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艳慧借款本金人民币53 000元;二、被告吴正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雷云追偿;三、驳回原告曾艳慧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雷云、吴正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