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201********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726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段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凤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段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凤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周凤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4 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段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