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3********5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82民初1834号 |
案号 |
(2020)冀0982执2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哈雷工程材料款66026元。驳回原告郭哈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原告郭哈雷承担317元,被告高海涛承担7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