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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东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646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东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红叶借款本金19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红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东印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被告胡东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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