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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瑞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3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3民初821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10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乔瑞刚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丽英、孙尚洪借款本金4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375000元,以上共计775000元;二、被告乔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丽英、孙尚洪2020年4月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完全清偿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告孙丽英、孙尚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告乔瑞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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