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瑞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3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821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乔瑞刚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丽英、孙尚洪借款本金4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375000元,以上共计775000元;二、被告乔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丽英、孙尚洪2020年4月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完全清偿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告孙丽英、孙尚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告乔瑞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