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章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8000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3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正平归还借款本金72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684.8元,两项合计8884.8元。二、驳回原告朱正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俊负担。该费用原告朱正平已预交,被告章俊应当直接向原告朱正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页共4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