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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隆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4837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2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朱隆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志录保证金9.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隆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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