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光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5********1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25民初1648号 |
案号 |
(2020)粤0825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梁进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清还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733元及支付自1998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8.085‰月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梁进兴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款时迳退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