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振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7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3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0)豫0923执1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庞振岭、张改月确认拖欠原告郭建修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两笔借款的利息均是月息1.2分)。二、被告庞振岭、张改月自愿于2020年6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诉讼费5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三、如被告庞振岭、张改月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郭建修可对未履行部分债务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在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庞振岭、张改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