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502执4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冠县神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山东恒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周孟江、梁延芳、刘建光、王艳、山东恒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梁国强、周红菊、刘国跃、张凤云、山东恒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山东恒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周孟江、梁延芳、刘建光、王艳、山东恒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梁国强、周红菊、刘国跃、张凤云、山东恒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县神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盈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95210209G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工业园区(北三环路中段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