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2********5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7419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3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1202604890】。被告惠州市八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大岭和义顺鞋厂偿还加工款870000元及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为从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按17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按47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9年11月26日至还清款日止按870000元为本金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2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八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建军共同负担12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