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1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5民特178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陈守明、马建华偿还申请人魏征国、魏勇国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70000元,限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付2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付20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付20000元。二、申请人魏征国、魏勇国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调解协议特设督促、担保履行条款如下: 若申请人陈守明、马建华未按上述履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自2020年4月1日起就下剩案款按照月息1.5分承担利息,申请人魏征国、魏勇国可就本案所剩余案款及本督促条款约定的利息一并要求申请人陈守明、马建华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陈守明、马建华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律后果。若申请人陈守明、马建华及时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则本督促、担保履行条款不再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