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庆安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2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1224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庆安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姜天华房屋折价款2,2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时止);庆安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姜天华租房款84,0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给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0.00元,由姜天华负担人民币3,3280.00元,由庆安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4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72.00元,由庆安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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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国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4772637140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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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新胜开发区地纳制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