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3********1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3执1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2,766.13元及利息18,311.29元,本息合计:51,077.4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32,766.13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8.9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于宝友、项广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于宝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1,647.19元及利息17,828.27元,本息合计:49,475.4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31,647.19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8.9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尹冬、项广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项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2,993.9元及利息18,138.17元,本息合计:51,132.0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0月20日始,以本金32,993.9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8.954%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尹冬、于宝友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3.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尹冬、于宝友、项广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