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01********2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23民特11号 |
案号 |
(2020)云2823执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同意连带支付向仕侨欠款90000元,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与向仕侨同意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分2期进行支付;二、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连带支付45000元;三、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同意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连带支付45000元;四、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未按照协议支付任意一笔欠款,向仕侨有权要求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对所有未付款项一次性付清,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向仕侨与勐腊翰鑫民俗文化有限公司、魏云山于2020年5月28日经勐腊县勐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