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建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3475号 |
案号 |
(2019)桂0802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安市建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孙军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金合计181106.30元;二、驳回原告孙军对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2949元,由被告泰安市建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原告孙军负担1207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2062951151U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上高街道办事处中上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