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4民初6871号 |
案号 |
(2017)湘0124执2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世雄装饰装修工程款100?000元;二、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世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以欠付的100?000元装饰装修工程款为基数(其中的95?000元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其余的5000元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相应欠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世雄支付装修附加工程款2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廖世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时间 |
2018-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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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胥伸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6821910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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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