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4民初878号 |
案号 |
(2016)湘0124执1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洲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巨龙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 090 000元,该款被告自愿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二、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巨龙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40 000元,该款被告自愿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三、如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款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从被告期付款之日要求被告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础按月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巨龙钢结构工程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4 720元,减半收取12 360元,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巨龙钢结构工程分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6-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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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胥伸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6821910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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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