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民初179号 |
案号 |
(2019)湘01执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固松文化(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GUSONG CULTURE (HONGKONG) LIMITED )2014年10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11202-2102031701的《租赁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赁协议》项下三台设备(1、名称为浙江蓝宝机械有限公司胶装本联动线,型号为14020,机身编号14020;2、名称为卷筒纸柔印转轮机器,编号为LYRMB-780,机身编号11001;3、铁丝订联动线,型号为LYRBB-780,机身编号10083)享有所有权,被告固松文化(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GUSONG CULTURE (HONGKONG) LIMITED )、湖南固松文化用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设备返还给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三、被告固松文化(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GUSONG CULTURE (HONGKONG) LIMITED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港币1929168元及逾期利息(1.已支付租金的逾期利息港币13477.8元;2、已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每期租金港币803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未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尚未到期的所有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0%,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被告固松文化(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GUSONG CULTURE (HONGKONG) LIMITED )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胥伸兵、李咏梅、胥伸伟对上述第三项被告固松文化(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GUSONG CULTURE (HONGKONG) LIMITED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8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4486元,由被告固松文化(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GUSONG CULTURE (HONGKONG) LIMITED)、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胥伸兵、李咏梅、胥伸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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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胥伸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6821910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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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