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07********8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28民初2421号 |
案号 |
(2020)浙0328执1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文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裕波借款本金36.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6.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19.9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均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庞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裕波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三、被告郝强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被告郝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