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3761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3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志刚偿还原告马超垫付款85092元,于2020年2月10日前还清,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告郝志刚负担。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