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伟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1********3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521刑初750号、(2020)粤15刑终279号 |
案号 |
(2020)粤1521执1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责令被告人曾庆东退赔诈骗款人民币3528826.09元;其中:被告人罗家东对上述诈骗数额中的人民币1453240.86元负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庄伟亮对上述诈骗数额中的人民币1199749.74元负5%连带退赔责任, 即对人民币59987.49元负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曾宝坛对上述诈骗数额中的人民币446048.92元负5%连带退赔责任,即对人民币22302.92元负连带退赔责任。退赔款归还海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