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永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267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恒宇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北恒宇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被告冯永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