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3618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5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井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16.69元,截至2020年4月日的利息2440.45元、罚息12665.14元,合计44522.2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24%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57元,由被告崔井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