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347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598562.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31692.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8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以1598562.829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殷国发、赵玲协议,以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一期北5号楼37号(房地权证宜字第50146499号、50146498号)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为1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殷国发、赵玲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十八开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卢腊梅、汪生、陈宗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十八开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卢腊梅、汪生、陈宗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19187元,公告费500元,二项合计19687元,由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十八开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卢腊梅、汪生、陈宗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62184323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东五街3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