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泽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1民初3922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5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伟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630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伟铭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5年7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双享贷业务专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付)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伟铭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46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2日起参照《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双享贷业务专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权对处分李伟铭名下的抵押物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永泰村白云堡苑轩径9号905房(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1050046342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李冲、黄超庭、广州泽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李伟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可向李伟铭追偿;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93元,由李伟铭负担。上述受理费47293元已经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预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同意由李伟铭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苑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96945255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名商天地一层105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