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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2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3民初6387号
案号
(2018)苏1323执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90311.87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其中2770568.7元从2016年3月1日起计息,2119743.17元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二、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槽筒式络筒机1332A型1台、槽筒式络筒机SL-13322A型1台、高速整经机GA158共4台、高速整经机ASGA221共2台、生态环保染色联合机1台、浆染联合机SGA-250型1套、制筒机TG1800-10共4台、重磅织布机GA737共2台、污水处理系统4台、6T锅炉及配套处理设备SZL6-1025-AⅡ共4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18800000元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抵押债务。三、被告李国平、李根、江阴裕兰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5000000元内,对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王为民在最高余额2000000元内,对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宿迁吉昌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7000000元内,对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佰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由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李国平、李根、江阴裕兰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吉昌纺织有限公司、王为民负担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时间
2018-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季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3662738813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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