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91民初940号 |
案号 |
(2018)鲁1191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 000元。三、被告黄昊、秦静静、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日照市东美抽纱有限公司、王安东、汉京美、李秀玲、黄烽戟、范敏、陈强对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昊、秦静静、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日照市东美抽纱有限公司、王安东、汉京美、李秀玲、黄烽戟、范敏、陈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25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黄昊、秦静静、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日照市东美抽纱有限公司、王安东、汉京美、李秀玲、黄烽戟、范敏、陈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少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006832085045 |
登记机关 |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古城路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