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东珠家具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7923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东珠家具厂有限公司、韩伟珠、陈杏桥向原告广州合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6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广州市东珠家具厂有限公司、韩伟珠、陈杏桥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广州合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郭爱萍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210号1街15座2梯202房、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210号1街15座2梯302房,被告韩伟珠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210号1街15座2梯502房、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210号1街15座2梯602房、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217号翠园西1街9座2梯502房、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德福楼3座402房,及被告陈杏桥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3街4号1梯501房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陈图艳、韩牛仔、何志武、郭爱萍对被告广州市东珠家具厂有限公司、韩伟珠、陈杏桥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州市东珠家具厂有限公司、韩伟珠、陈杏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122元,均由被告广州市东珠家具厂有限公司、韩伟珠、陈杏桥、陈图艳、韩牛仔、何志武、郭爱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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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伟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7117210X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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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湾工业区市良路13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