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4民初5165号 |
案号 |
(2017)豫0104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货款52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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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志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875389049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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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志元食品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