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02民初597号 |
案号 |
(2020)湘0302执1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山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庆阳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2.4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 792元,减半收取11 8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 896元,由被告李山河、被告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5702995184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9栋19号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