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2********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15民初3341号 |
案号 |
(2020)川0115执1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21,290.8元及违约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2.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33.1元,被告余静负担8,0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