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7********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1221民初134号 |
案号 |
(2020)甘1221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彭永军医疗费10000元,赔偿残疾赔偿金61079.48元、护理费12207.7元、交通费729.5元、误工费24415.4元等共计108432.08元;(已领取)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艾权龙赔偿原告彭永军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中剩余的87863.68元的50%即43931.84元,减去被告艾权龙垫付的医疗费12286.4元及预付的现金6000元,被告艾权龙还应向原告彭永军赔偿25645.4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