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6415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5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港分公司之间关于西面地块的高效纺机、停车库、机械配件制作项目的施工关系于2016年10月1日解除。二、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港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垫付款合计3805588.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2日起止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3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9720元,(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先锋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先锋公司负担14143元,由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577元,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先锋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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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望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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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璜土华特东路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