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市友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2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707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0)黑0724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借款本金4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12 750元及自2018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以月利率7.875‰为基数加收50%即11.8125‰);二、被告伊春市友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对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伊新工商抵登字[2017]0104号)项下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附:抵押财产清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 786.6元,减半收取20 393.3元,由被告朱友春负担10 196.65元、被告伊春市友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 196.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友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702689981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铁林办育林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