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4民初1683号 |
案号 |
(2020)冀0404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晓磊、李会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西支行借款本金894850元、利息9200.25元及逾期利息4110.75元,合计908161元;被告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晓磊、李会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5元,减半收取7577元,由被告曹晓磊、李会冉、邯郸市乾亿担保有限公司承担5990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西支行承担15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俊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57676744XF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环北路133号江泉大厦2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