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民终1702号 |
案号 |
(2020)冀1123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赵二民、韩二青损失721560元;四、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赵二民、韩二青拆迁过渡费9000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继续参照置换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79元,保全费4170元,由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5.60元,由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保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7698302490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桃城区前里马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