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1812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3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11200000元,本金的罚息346357.13元、应收利息133993.33元、应收利息罚息4144.48元,复利2021.11元,合计11686516.05元(截至2020年3月22日,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应收利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复利按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衡中小借201731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衡中小借2017315号(展)《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二、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王彦行、李素坤、王颢斌、文晓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登记证编号为20181121-70抵押的 109台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王彦行名下位于衡水市中心大街258号亚茂小区2幢2单元4层402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2070019号,不动产证号:冀(2018)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115555号)、被告刘晓红名下位于衡水市中华大街787号乾源大厦2幢2单元4层401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017136号,不动产证号:冀(2018)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115556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20元,减半收取4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王彦行、李素坤、王颢斌、文晓负担50960,刘晓红对其中4768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颢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57520411Q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县广川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