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安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117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6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南宁安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令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266600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嘉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广西南宁安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8辆车牌为桂A60S92、桂A60S87、桂A60S17、桂A60S67、桂A60S37、桂A60S73、桂A60S27、桂A60S75的华颂7 2.0T小型普通客车返还给原告广州嘉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嘉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5.40元,由原告广州嘉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52.4元,被告广西南宁安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令东负担56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令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579430543J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长湖路36号金湖富地商业广场一楼大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