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1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152378.78元(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编号为bd071012018001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二、被告王洪全、尹金花夫妇,被告李树景、王新爱夫妇,被告王海峰、滕冬梅夫妇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满城县南韩村镇南原村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满于西线东侧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保满国用(2015)第1306210019号,房屋所用权证:满城县房权证满于西线字第g20150007号)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562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敬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77554676882 |
登记机关 |
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满城区满于公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