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融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5404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廊坊市融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薇借款本金人民币20,9元及利息,利息以20.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庞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为2220元,由被告廊坊市融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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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东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359543861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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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A座1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