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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明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3********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423民初24号
案号
(2020)桂0423执4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明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金34,402.18元及违约金(以34,402.1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二、被告魏明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3,251.0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魏明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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