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明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3********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23民初24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明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金34,402.18元及违约金(以34,402.1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二、被告魏明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3,251.0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魏明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