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帅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2********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82民初3680号 |
案号 |
(2020)皖1282执2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子同、董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3379.45元(利息算至2020年6月17日),共计48379.45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姜贺伟、唐美云、姜帅帅、杨盼盼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刘子同、董素梅、姜贺伟、唐美云、姜帅帅、杨盼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